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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律師證書的授予資格



  民國律師證書的授予資格

  1912年中國正式建立瞭現代律師制度。律師制度的運行,首先便要解決律師資格的授予和考核問題。從1912年北洋政府的《律師暫行章程》到1941年南京國民政府的《律師法》,民國當局對律師資格的授予制度屢做改革。

  《律師暫行章程》是最早對律師證書授予條件作出規定的民國立法。根據該章程,有資格出任律師的,必須是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周歲,並且隻能是男性。1927年《律師章程》同樣規定瞭國籍要求,並且將年齡標準提高到瞭二十一周歲,但是取消瞭性別限制。受制於性別限制,1926年中國第一位女法學博士鄭毓秀回國執業,因是女性而無法申請中國律師證書,無奈她隻能向上海法租界會審公廨申請出庭資格。相形之下,另一位著名的女律師史良則幸運得多。她開始執業的時間是1931年,所以很順利地獲得瞭民國律師的證書。

  承認女性出任律師的權利是一大進步,這不僅反映瞭性別平等的價值,也使律師群體更加多樣和強大,比如鄭毓秀、史良均堪稱民國律師界的巾幗英雄,在法政兩界均取得瞭顯赫的成就。

  在國籍、年齡、性別等積極條件之外,民國法律還往往規定瞭一些不準充任律師的消極條件。《律師暫行章程》規定曾處徒刑以上的罪犯和受破產宣告的人不能充任律師,《律師章程》則規定曾處拘役或法定五等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和受破產宣告的人不能充任律師。值得註意的是,以上兩個章程對於國事犯罪均做瞭例外規定:曾處徒刑的“國事犯”在獲得“復權”後,仍有權充任律師。

  相比之下,1941年的《律師法》則嚴苛許多。該法共規定瞭七種消極條件,包括:“背叛中華民國證據確實者”“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曾受律師除名處分者”“曾任公務員而受免職之懲戒處分者”“虧空公款者”“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以及“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品者”。在《律師法》下,包括國事犯在內的各種罪犯都不再有可能出任律師,而且房貸屏東新園房貸曾經的律師一旦被遭到除名處分,也無可能重操舊業。

  滿足上述條件隻是第一步,要在民國成為律師,還需要通過考試或甄拔(後改稱“檢覆”)。《律師暫行章程》對考試資格進行瞭限制,規定在國內法政學校修習法政三年以上、在國內外專門學校修習法政兩年以上以及在國內外專門學校學習速成法政一年半以上的畢業生可以參與律師考試。此外在國內大學或專門學校擔任律師考試主要科目的教授滿一年半,或曾經擔任檢察官的人也可參與。這些限制自1927年以後被取消,《律師章程》和《律師法》均未做出相關規定。

  民國律師也可能免試通過甄拔或檢覆出任。《律師暫行章程》規定的免試條件有三種。第一種是學歷條件,包括在國外大學或專門學校修習法律或法政三年以上的畢業生,以及在國內公立大學或專門學校修習法律三年以上的畢業生。第二種是職務條件,比如擔任判事官檢察官或試補及學習判事官檢察官者,以及在國立、公立、私立大學或專門學校擔任律師考試主要科目教授滿三年者。最後一種是曾經擔任律師,後主動請求撤銷律師名簿,再重新申請律師登錄的情況。《律師章程》對免試資格的標準進行瞭提升。比如,在學歷方面,該章程不僅對獲得學歷的學校、科目和學習年限有所限定,而且要求畢業生“成績特優”,在職務方面,該章程除瞭要求免試申請者具有一定的職務和資歷外,還要求他們首先獲得一定的學歷。

  另一方面,《律師章程》又開放瞭一些新的免試條件,比如,在外國大學學習法律三年以上考試合格獲得外國律師執照的人也可申請免試。相比之下,《律師法》極大地縮小瞭免試范圍,僅規定曾任推事(法官)、檢察官或曾在院校擔任主要法律科目教授兩年以上的人才現金汽車貸款中和房屋增貸可申請免試。

  民國律師資格制度改革的特點是,一方面放寬參與律師考試的資格,一方面限縮申請免試的條件。經過這一系列的改革,律師考試越來越重要。這種專業的、統一的資格考試逐漸成為民國律師共同體最重要的準入門檻。

  程騫

  武漢大學[微郵局貸款率利試算表博]公益與發展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

  經過這一系列的改革,律師考試越來越重要。這種專業的、統一的資格考試逐漸成為民國律師共同體最重要的準入門檻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gncj/2016-01-04/doc-ifxncyar62897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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